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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1]23号)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都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在成都理工大学图书馆,中心主任由图书馆馆长兼任。中心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为学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支持服务,支撑学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 客观原则

        (一)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为委托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不受委托方其他要求的干涉,包括委托方为了己方的利益需求向中心提出的希望获得具有明显目标导向型检索分析结论的要求。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提供可信的信息服务结论,中心最大限度地保证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

    第五条 回避原则

    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中心与委托方进行业务接洽时,应对委托方进行利益冲突核查。当委托方需要委托的业务与中心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专利文献信息服务业务存在利益冲突时,中心将不再受理此委托。例如,当以专利侵权为分析目的时,中心不再同时受理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的委托。

    第六条 保密原则

    中心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有关保密事项的权利义务。服务过程中委托方提交的相关信息属于秘密信息,部分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列举的秘密事项,例如与国家重大决策事务相关的检索委托、军工科研院所或军队委托的与国防建设相关的检索委托等。除委托方或委托方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有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承诺不向任何人泄露服务中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 中心分设领导小组、业务小组、专家小组。各小组职责如下:

    (一) 领导小组。制定中心长期规划和相关业务规章;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拟定业务建设、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

    (二) 业务小组。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业务的日常受理、任务分派、报告制作和完成、审核提交、结算费用等事务性工作;落实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队伍建设、业务培训、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的实施。

    (三) 专家小组。由校内外特聘专家组成,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在法律、技术层面上提供专业支撑。

    第八条 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具备科技查新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其中从事过3年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本校优势学科专业背景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 图书馆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等数字资源和软硬件设施;中心负责完善各项组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服务工作体系。

    第四章业务范围

    第十条 成都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挂靠成都理工大学图书馆,立足客户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开展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各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资源,提供基础服务。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建设、应用并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服务。结合学校“地质学”等优势学科,建设学科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与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相关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中心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平台共享。

    (二)支撑科技创新。为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专利申请前评估、重点实验室评估、前沿学科立项等工作提供服务支撑,服务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专利文献咨询、专利文献传递服务、专利信息检索指导、专利检索服务、专利侵权检索服务、核心专利挖掘服务等;参与学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学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跟踪具有转移转化潜力的知识产权成果,提供专利竞争力、专利稳定性等相关分析报告,促进学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三)培育专业人才。承担学校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壮大信息服务人才队伍,提升在校学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素养;支持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科建设,提供信息资源和师资支持;为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支持和指导;参与学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服务经济社会。发挥学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公益服务或低成本、专业化的有偿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协助学校开展专利开放许可,为学校的许可工作提供高质量服务;总结推广中心服务的成功案例、模式和优秀成果,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供给。

    (五)建立协调机制。与四川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承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业务受理流程

    十一 中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用户申请。用户可以选择在线填写、提交委托申请表,或线下于现场领表,填写完毕后交当班工作人员。

    (二)业务受理。明确委托属本站业务范围,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与用户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服务相关事项、收费标准、报告完成时间等,委托人同意后正式受理。

    (三)签订合同。委托人和检索专员就委托内容和事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签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合同》。

    (四)服务收费。委托人根据规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中心负责开具发票。

    (五)专利检索和分析。检索专员基于用户需求和委托合同,依托图书馆信息资源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工作,保持与顾客的沟通以获得满意的服务结果。

    (六)撰写服务报告。检索专员根据分析结果撰写服务报告。

    (七)审核服务报告。审核员对服务报告的内容和规范进行审核。

    (八)出具正式服务报告。检索专员根据审核意见出具正式服务报告,及时通知委托人领取。

    (九)资料归档。检索专员负责将已完成的项目资料归档,填写相关服务信息并上传服务报告电子版。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

    十二 中心知识产权专员任职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教育部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颁发或认证的相关资质,包括教育部科技查新员、教育部科技查新审核员、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专员资格、高校专利信息分析实务研修班结业证书等。

    (三)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有良好的信息检索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五)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知识产权培训计划;

    (二)组织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知识产权专员等进行培训;

    (三)对各院系负责人及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人进行知识产权及相关保密工作的培训。

    第七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双方约定的相关要求,与委托方协商,签订相关协议并出具报告。

    第十五条 委托方需根据具体服务项目的需求,明确提供服务所需要的信息,包括时间范围、技术范围、地域范围、申请人、发明人、申请日、公开日、分类号等信息。

    第十六条 委托方不能按照要求准确提供完成服务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包括申请号、关键词、技术要点等,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委托。

    十七 中心对已经受理的服务请求,需经过需求提交、需求确认、相关检索、检索结果交付、反馈和确认、结算及归档等主要步骤。

    十八 根据委托任务的不同,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通常包含以下几项内容:检索时间、检索人员、审核人员、委托时间、检索数据库名称及时间范围、待检索技术要点、基本检索要素、检索式及结果、检索文献列表、分析等。

    第十九条 中心的部分业务属于有偿服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笔收费由学校财务处为委托方提供发票。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做好档案的存档归档工作,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心项目档案库(纸质档案、电子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服务项目档案、服务人员变更情况档案、服务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档案等。

    第九章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心开展日常自我管理与监督,不以中心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与中心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心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及学校主管部门对中心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组织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心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主管部门对中心工作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每年12月中旬前,将当前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整理完毕,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